全球通讯!路浩案例 | 路浩代理韩国株式会社艾美希尔成功异议“AMCR”商标
2023-06-17 15:41:43   个人图书馆-新用户06812130


【资料图】

近日,在路浩代理株式会社艾美希尔(以下称“异议人”),针对第56861816号,第56870191号,第56870219号,第56870184号 “”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起的异议请求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知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上述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服务上不予注册。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是一家成立于2020年的韩国公司,主营高尔夫服装和运动器械。其中服装以时尚、高端为主要元素,迅速在韩国流行,并通过小红书、淘宝等线上媒体和平台为国内相关消费者熟知。

AMCR是异议人在韩国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号和商标(设计版本:),且作为新兴潮牌迅速通过互联网和代购渠道传播到中国消费群体中。

2022年,异议人发现其主要商标“”、“”、“”被第三人广州阿坚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在中国抢先提起注册申请,指定包括第18、25、28、35类相关高尔夫商品和服务,遂委托路浩代理公司在上述商标初审公告后对期提起异议。

在异议理由中,路浩代理人主张异议人在先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知名度已经传播至中国市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完全相同,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商品完全类似,构成恶意抢注。此外,代理人经调查发现被异议人名下共有15件商标,除被异议人商标之外还抢注了另一韩国知名服装品牌的商标,因此主张被异议人对韩国服装品牌非常了解,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企图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评审决定

国知局经审理后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AMCR”商标或商号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知名度;但是除了本案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异议人未能提供对其商标设计合理的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近似的事实,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本案异议人的产品确实尚未进驻中国市场,因此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但是被异议人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又非常明显。虽然在多数异议或无效案件中,被异议人或申请人恶意抢注的商标需要达到几十甚至上百件,才有可能被认定具有一贯恶意,构成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被异议人名下仅15件商标,且除了其中1件是抢注的第三人商标之外,其余均为抢注本案异议人的商标;但审查员仍综合考虑了异议人商标在他国的在先使用情况,以及商标近似情况,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该案体现了国知局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力度和决心,大大提高了国外商标权利人对于在中国市场维护商标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 文案撰写:白美兰

| 排版美化:尹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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